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根据“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根据《大典》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定义进行描述。
——根据本职业发展的需要,对鉴定条件进行修订,并新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四级。
——根据实践中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对职业功能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 对职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规范。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要起草人有:郑东亮、徐艳、刘兰、王文珍、曹可安、阴漫雪、李桃、刘福平、黄昆、汪鑫、童天、陈玉杰、郑海涛、孙瑜香、赵碧倩。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 唐鑛、刘燕、周国良、刘文华、葛恒双、 张灵芝、闻效仪、纪元、龚德智、江峰、崔永新、毛磊、雷晓天、贾富春、嵇月婷。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黄龙、中国企业联合会王亦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李强的指导以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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